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效力是怎样的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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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效力是怎样的?

1、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理由是:经过听证之后的证据和陈述笔录,应该说比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的调查终结报告更客观、真实,与其他证据相比,听证笔录及确认过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因此,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对其他证据也应当作全面分析,作出决定;

2、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理由可归纳为:

⑴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区别,在听证会之后补充得到的证据不能认为是无效的,仍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⑵当事人在听证会上不承担举证责任,只有案件调查人员才负有举证责任,需要将与认定事实相关的证据在听证会上被质证后确认,而当事人拥有的证据可以不出示。因而听证会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被确认过;

⑶听证会是当事人权利的体现,如果当事人在陈述阶段就表示放弃听证,意味着这次听证会不必出示证据和进行质证。因此,以听证笔录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在法理上不成立,实践上也无法操作,只能作为依据之一,而不能排斥其他的依据;

3、听证笔录是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理由是:鉴于听证制度刚刚引进,有待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应让以后的实践来佐证和完善;

4、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

二、行政处罚的流程是什么?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询问笔录的规定是什么

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标题。 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目前,针对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还存有一定的异议,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证人证言,而有的则认为其属于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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