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虚假宣传招生诈骗应该如何处理

2024-05-05 02:00
admin

一、学校虚假宣传招生诈骗应该如何处理

1、学校虚假宣传招生诈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而且,虚假招生行为实质上就是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学生报考、读书,从而骗取学生的学费,这符合诈骗罪的法律定性。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二、诈骗罪怎么判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诈骗罪怎么构成的

诈骗罪由以下几个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学校虚假宣传招生诈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我们网站咨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