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可折抵罚金吗

2024-09-11 02:00
admin

一、行政处罚罚款可折抵罚金

1、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缴纳后,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罚款可以折抵相应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二、罚金和没收财产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上,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都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但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不过没收财产与罚金都属于附加刑,附加刑是可以并罚的,不过关于这两种刑罚,有如下规定:

1、附加刑之间存在并罚问题,对于不同种的附加刑原则上就会并科。例如,数罪分别被判处罚金、没收部分财产时,可以合并执行。

2、数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时,虽然也可以合并执行(先没收全部财产,再由犯罪人通过劳动所得缴纳罚金),但在通常情况下,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因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都是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剥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是将犯罪分子个人现实存在的所有财产全部剥夺了,再判处罚金已没有实际意义,也就无执行罚金的必要。

上述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如果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处罚,当事人已经缴纳了罚款的,缴纳的罚款可以折抵相应的罚金。如果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不再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