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什么内容

2024-09-1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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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什么内容

1、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作出的方式不同,其内容也不同。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2、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上述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有现场作出和调查结束后作出两种。如果是现场调查后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要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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