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什么情形对当事人财物上缴国库

2024-04-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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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中什么情形对当事人财物上缴国库

1、行政案件中,上缴国库的财物如下:

(1)、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2)、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

二、没收财产缴国库如何执行

1、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2、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求,应当偿还。

3、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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