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向安监申报如何处罚

2024-09-1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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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向安监申报的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会被惩罚: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到建设局窗口“一站式”服务处领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填写、登记、盖章,同时根据《常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友情提示》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措施资料。

2、窗口“一站式”服务处收到登记资料后由专业人员审查,审查合格后二个工作日内,签发“常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一式两份。签发之日为受理日期,其中一份返回建设单位。审查未通过,即时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办理时限重新计算。3、建设单位凭签发的“常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4、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正式开工前,应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通知市安监站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布置“安全监督工作方案”。该方案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安监站各执一份。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整理的相关知识,我们法律的相关规定都是为我们人民着想,都是为了我们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发展着想,所以我们应该对此有所体会,对此要有意识的遵守规定。如果对此您有疑问,我们随时欢迎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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