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行政复议应受理

2024-04-30 02:00
admin

一、哪些情况下行政复议应受理

1、申请人明确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3、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了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5、与受诉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没有冲突;

6、不存在重复申请的情形。

7、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1、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 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5、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行政复议也是有自己受理的范围,若是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之内,那么即使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也是不会受理申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中的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主要有四种情形。而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也要先了解清楚应该向哪一个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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