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2024-05-1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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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行政复议后,中止的复议的情形包括: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内容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是五个工作日。

3、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审查后的处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依据法律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5、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不答复行政复议申请的救济手段。

6、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后,中止复议的情形包括: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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