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能否追加请求

2024-06-0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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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能否追加请求

法律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能不能增加请求没有作出规定,而在实践中,在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增加复议请求,但是否准许由复议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里只是申请人自己认为就可以,事实上这种认为可能有对有错,但不影响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是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三是通常情况下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应当是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本人,但有两种情况,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本人不能亲自提出复议申请时,也可以由其他特定的公民代为申请。

第一种是该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由法定代理代为申请;

第二种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由于该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就是申请人。

四是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申请行政复议的多是法定代表人,当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复议申请。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法律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能不能增加请求没有作出规定。而在实践中,在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增加复议请求,但是否准许由复议机关决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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