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1)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代为参加复议。
(3)申请回避;
(4)撤回复议申请权;
(5)申请执行;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义务
(1)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2)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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