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建国以来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由市政府(包括市人民委员会、市革命委员会)发布的或批准发布的行政规章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进行了清理,现已基本结束。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八十六件,经市条法局逐件复查和市政府审查,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
|序号|法规名称|发文号日期|废止依据|
|工业类|
||关于市属国营工矿企||因不符合当前经济|
|1|业实行经济责任制中|厦政〔1981〕378号|体制改革要求,自|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行失效|
||批转市经委“关于厦门|||
|2|市工业企业产品零部|厦政〔1982〕65号|同上|
||件协作加工问题若干|||
||暂行规定”|||
|序号|法规名称|发文号日期|废止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
|3|工交企业经济责任制|厦政〔1982〕84号|同上|
||的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关于厦政〔1981〕42号|||
|4|文件的补充通知(集体|厦政〔1982〕87号|同上|
||所有制工交企业的若|||
||干政策问题)|||
||批转市经委关于《厦门||省、市政府关于这|br/br/|5|市工业企业开发新产|厦政〔1983〕118号|方面已有一系列新|br/br/||品的若干规定通知》||的规定|
|农业类|
||关于转发市水电局《关||国务院及省政府已|br/br/|6|于抓紧水利和农田基|厦政〔1980〕278号||br/br/||本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有新的规定|
|交通类|
||厦门市人民政府民船|厦府船字〔1965〕第|不符合当前情况自|
||管理暂行办法|089号|然失效|
||关于加强厦门地区船|(65)厦委公字第||
||只管理的暂行规定|034号||
||关于降低民间运输管|〔66〕厦委财字第||
||理费的通知|0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