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主体
  • 省级人民政府

    2、省级政府的地位、组成与任期中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们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就是说,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双重从属性质:它们既对选举产生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又必须服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这些机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不列入省级政府的行政序列,但省级政府应当协助它们开展工作,在某些事项上拥有监督及综合协调权。

  • 市级人民政府

    3、市级政府的分类中国当前城市在行政级别上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和县级四个层次。,直辖市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领导体制、职权配置与省、自治区相同。,“市管县”体制将作为省级政府派出机关的地区行署转变为省县之间的一级政权,使省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层次由虚变实,优化了中国地方行政管理幅度和管理层级,为逐步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

  • 合肥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合肥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安徽省禁止赌博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三条市、县(区)行政监察机关按各自的管辖权限,对有赌博行为的监察对象,按照法律授权及法定程序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或建议。,第十条本规定由合肥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厦门市部分地方行政规章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建国以来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由市政府(包括市人民委员会、市革命委员会)发布的或批准发布的行政规章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进行了清理,现已基本结束。,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八十六件,经市条法局逐件复查和市政府审查,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

  • 地方行政机关立法(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在形式上,地方行政规章有两类:一类是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政府转发其所属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例如,1987年4月2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北京市关于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的若干规定》;1986年5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6月21日广东省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广东省旅业治安管理细则》等。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候选人以获得本级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者当选。

  •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街道办事处,在一些偏远地区还设有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地方政府机关,因此也就不存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区公所设区长一人,副区长、秘书和助理员若干人,由县政府委派。

  • 地方行政机关具体分类

    地方行政机关具体分类, 一、常见行政执法机关1。,旅游民族宗教局7。,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4。

  • 中央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区别

    中央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区别, 一是认真落实中央精神,加大从基层和生产一线考录公务员的力度,招考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和艰苦边远职位倾斜。,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要求,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录用计划中,用于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计划数必须不低于计划总数的50%。,其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录用计划中这个比例不低于60%。

  • 中央国家行政机构是什么?

    中央国家行政机构是什么?,中央直属机构,是指直接由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管理的部门,比如说:海关、国税系统等等。,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是指履行一定的社会职能,但不是党和政府行为,又不同于企业的机构,比如说:气象局、地震局等等。

  •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指哪些机关部门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指哪些机关部门, 行政机关就是政府部门,也就是说凡是隶属国务院的行政机关都叫“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凡是隶属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都叫“地方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公安部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公安机关接受地方政府和公安部的双重领导。

  • 中央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国务院是最重要的国家行政机关,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很大不同。,它可以代表国家处理外交、国防事务,领导全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和全国性行政工作。

  • 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此外,我国地方行政机关还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此外,行政公署的职能机关也是行政主体,但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 中央行政机关的职权

    4、规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批准省、自治区位辖市的区域划分以及自治州、县、市的建置与区域划分。,6、领导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政治、经济、外交、国防、教育、科学、民政、公安等各项事务。,7、改变或撤消各部、委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命令、决议与决定。

  •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是什么

    指统治者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强制和非强制手段对国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等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州或县(市、区)和乡镇三级人民政府。

  •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又叫国家管理机关,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通称为政府。,指统治者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强制和非强制手段对国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等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州或县(市、区)和乡镇三级人民政府。

  • 论行政主体的缺陷

    但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自80年代末出现以来,到90年代中期就已成为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组织的主流。,虽然至今法律规范中尚无这一直接专用语,但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不是一个纯理论化的概念。,[2]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

  • 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一个组织是否是某项活动中的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如果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再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公务员来行使,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并不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作为被告应诉。,公务员实施的职务行为,由其所在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其所在机关为被告应诉。

  •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高校与学生之间行政法律纠纷及其解决思路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不少有关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正是这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造成了学校和学生之间近年来发生许多法律纠纷。,而从教育行政权的角度看,高等学校这种权力又可分为招生权、许可权和行政决定权。

  • 土地承包权行政争议案

    今天,把这案件搬了出来,感觉到五粮醇香味正浓。,案件源于门前通路 这个案件的委托人是浙江省兰溪市北向山脚下的一个农民,名叫钱*平,他为了解决门前通路问题,与市政府打起这场土地承包权争议官司。,会议上,经村民同意决定留取地名为农家下的承包田,用于公益事业和农户建房。

  •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 行政处罚的4种决定程序

    一般来讲,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查,查明有关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由于当事人往往并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有义务告之权利,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 重新审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权利,以及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其他权利的,公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取决于法律和法规的特别规定,行政诉讼法未对此类权利遭受侵害后能否起诉作出一般授权。,有人认为,诉讼法第二条虽然采用了概括方式,但是,该条出现在原则一章中,而不是受案范围一章,所以,第二条才是关于受案范围的唯一和全部的规定。,而在受案范围一章中,只有第一款第7项和第二款属于概括性条款。

  • 税务行政复议概念和特点

    税务行政复议概念和特点, 根据我国《》等的规定,所谓税务行政复议是指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基于申请而予以受理、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简言之,就是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适用准司法程序处理税务行政争议的活动。

  • 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和依据

    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是指法律根据和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复议的审理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则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审查;二是,复议机关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是否适当。,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其公定力仍然存在,所以,行政复议期间并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税务行政复议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概念, 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有关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办理。

  • 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点

    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作出的,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予以及时、严格地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因此,这一过程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经审查,复议机关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