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哪些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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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哪些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的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实质不同:

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形包括:一审诉讼的依职权移送管辖、二审诉讼中的依职权移送管辖。若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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