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管辖如何回避

2024-03-11 10:28
admin

一、行政案件管辖如何回避

1、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请,院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的回避。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二、行政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根据行政诉讼规定,行政案件纠纷的,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经过了复议,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诉讼过程中,如果审判人员、书记员或鉴定人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