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紧急,民警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怎么处理

2024-05-2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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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紧急,民警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怎么处理

1、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1)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二、紧急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第一,即时性。这些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都是比较短暂的,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强行驱散措施的时间不过是一瞬间,戒严扣留的时间只能是一个晚上,约束措施的时间也不过数小时。而作为行政处罚的治安拘留最长可达15天,作为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的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 至3年。

第二,无证性。采取这些措施在法律上并不要求事先办理批准手续,执法人员凭其工作证件即可实行,留置盘查和海关扣留两种措施在需要延长时才须办理批准手续。无论行政处罚还是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均须事先办理正规的法律文书。

第三,预防性。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预防相对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防止事态扩大。行政处罚的目的首先是“处罚”,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它们是以前行为的法律后果,而紧急行政措施的目的则在于控制正在发生的行为。

第四,不羁押尽管这些措施都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但是,并不采用羁押的办法,换句话说,这些措施不在监管场所执行而是因地制宜,一般而言,除了强行驱散以外,其他措施都在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内实施。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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