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2024-05-24 02:00
admin

一、暂缓执行政拘留的担保要履行哪些义务

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保证被担保人遵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二、公安机关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

(一)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拘留人也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二)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因为如果行政拘留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存在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问题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必须由被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

(三)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这里所称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要遵守的规定,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