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怎样进行认定

2024-06-1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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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中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怎样进行认定

1、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据保全书中注明处理情况。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二、作案工具如何处理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种武器或工具。

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备可操控性标准。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类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为工具,必须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动物利用外界物体作为身体功能的延伸,以达到某种目的。

其次要具备犯罪对象标准。即工具体现为具体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对象为标准,可分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

按照法律规定,作案工具是应当没收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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