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具有哪些情形,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2024-06-1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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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处罚人具有哪些情形,作出不暂缓执行政拘留决定

1、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2)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3)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

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拘留人也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因为如果行政拘留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存在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问题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必须由被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被处罚人具有: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等情形,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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