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清算终结要办理注销吗

2024-04-2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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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清算终结要办理注销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因破产等情形需要进行清算的,清算终结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清算终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自行终止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予以关闭,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商业银行办理资金清算程序

一、代理政集中支付清算银行指定一家承办行直接与国库办理资金清算,承办行固定1-2名人员前来国库办理清算业务,该人员须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会计国库处备案。

二、代理银行在办理支付的当日,将实际支付的资金分别按资金性质、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汇总填制申请划款凭证,附实际支付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国库专柜办理。

三、代理银行提供的申请划款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拒绝清算: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的;

(三)帐号、户名有误的;

(四)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五)小写金额前无人民币符号“¥”的;

(六)大写金额前无“人民币”字样的;

(七)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八)清算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九)未加盖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十)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不一致的;

(十一)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

(十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

(十三)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金额与财政支付中心网上信息不一致的。

四、国库经办人员对代理银行提交的申请划款凭证及附件审核无误后,相互在资料交接登记簿上签章确认。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因破产等情形需要进行清算的,清算终结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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