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拒绝接受监督机构检查如何处理

2024-05-28 02:00
admin

外资银行拒绝接受监督机构检查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拒绝或者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50万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金融许可证等。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外资银行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十五条 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撤销代表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或者有关资料的;

(四)隐匿、损毁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件、证件、账簿、电子数据或者其他资料的;

(五)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的;

(六)拒绝执行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特别监管措施的。

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什么

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进行监察和督促的活动,这是广义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特点:监督主体的多样性;监督对象的双重性;监督内容的双向性;监督主体的层次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行政监督的重要作用:

(1)能有效地强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监督机关的廉政建设。通过对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对监督所揭露出来的问题的处理,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坚持依法办事,提高行政效率。

(2)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得力妥当的措施,使其造成的损失得到弥补或减少到最小程度。

(3)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

(2)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

(3)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外资拒绝或者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50万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金融许可证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