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扣留的财产什么时候可以拍卖

2024-06-0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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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执行留的财产什么时候可以拍卖

法律对法院扣留的财产什么时候拍卖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法院可以对财产进行拍卖时,应该及时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二、不得强制委托拍卖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强制委托拍卖:

一是未被执行法院控制、占有的财产。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尚未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予以占有、控制,不得委托拍卖。

二是不可变价的财产。拍卖是变价的一种方式,不可变价的财产无法拍卖换取价款。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四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属的生活必需品。

五是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而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六是未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的文物。

七是超义务范围的可从查封物、扣押物中分出的财产。

三、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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