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院保全财产后要通知被保全人吗

2024-04-1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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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保全产后要通知被保全人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财产进行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院财产保全程序

1、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也可以在起诉时或起诉中,一般要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错误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保全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4、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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