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哪些

2024-03-07 22:44
admin

一、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哪些

1、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停止执行

(2)执行力,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2、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二、行政行为四大效力

行政行为效力包括:第一,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第二,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第三,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即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第四,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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