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决定作出前对行政案件的有关活动是否有效

2024-03-11 14:20
admin

一、回避定作出前对行政案件的有关活动是否有效

1、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诉讼申请回避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4、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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