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物品怎样处理

2024-04-10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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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物品怎样处理

1、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二、治安案件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治安案件管辖的种类主要有:

1、地域管辖。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享有治安处罚权,只能发生在同级公安机关之间。

3、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因治安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或者由于法定事由无法行使治安处罚权,有权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公安机关行使治安处罚权。

4、移送管辖。是指不享有治安处罚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将已经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依法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查处。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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