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收集电子数据有什么要求

2024-04-17 02:00
admin

一、行政案件收集电子数据有什么要求

1、行政案件收集电子数据的规定如下:

(1)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2)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二、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

什么样的电子证据可以被采用,一直是审判者难以断定的一个问题,也是审判者不敢大胆援用此类证据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电子证据认证的标准包括三点:

(1)相关性标准。也就是说所收集调查的电子证据应当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者其他争议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相关性,不仅是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明能力的实质标准,更是证据能否完成证明的核心,是证据力的惟一内容。

(2)真实性标准。电子证据一大特点就是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因此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决定该证据是否得到采纳的关键。当然我们要求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而不是绝对的真实,因为电子证据所依赖存在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不存在缺陷。

(3)合法性标准。有人认为,在刑诉法未规定电子证据形式的情况下,电子证据不能采纳。对此我们认为对此应作扩大解释,解决当前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问题,今后在制定证据法中再予以明确。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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