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嫌疑人约束措施的期限和监督方式

2024-04-2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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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违法嫌疑人约束措施的期限和监督方式

1、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被约束人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二、实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前提条件

强制医疗序语境下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被实施的对象必须是实施了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是经鉴定确认的,也可以是正在进行鉴定的。

(2)该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必须加以限定且达到需要刑法惩罚的标准。涉案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仅限定于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且其行为必须达到了刑法惩罚的标准,才能对其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若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类型,或者暴力行为没有达到刑法惩罚标准的,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规定办理。

(3)必须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采取。如果法院已经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就不能再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应当将其送往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如果法院作出不予强制医疗的决定,也不能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应当按照刑诉法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

(4)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法院认为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需要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后,交予公安机关执行。

(5)必须是临时的、非正式的、较短时间实施的约束措施。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是处罚措施,而是保障措施,因此其期限应该限定为3个月以内。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被约束人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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