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案件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怎么处理

2024-04-3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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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案件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怎么处理

1、对行政案件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按以下情形处理:

(1)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

(2)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

(3)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二、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赃物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一般都会查获一定数量的违禁品,以及属于行为人所有或者被行为人实际占有并使用的一些财物或交通工具等,对于这些物品和财物如何处理,不但关系到对治安违法行为的查处,而且也关系到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案件中涉案财物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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