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多少日内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2024-05-0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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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多少日内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1、人民警察收缴罚款后,交到其所属公安机关的时间规定如下:

(1)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2)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3)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

二、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收缴的,应当自抵岸之日起计算;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返回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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