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听证笔录有哪些内容

2024-05-2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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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听证笔录有哪些内容

1、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

(2)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4)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5)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的陈述和申辩;

(6)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7)办案人民警察、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8)证人陈述的事实;

(9)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的最后陈述意见;

(10)其他事项。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听证会行政机关的义务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事项。

4、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5、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6、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听证笔录应当载明: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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