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听证笔录有哪些内容
1、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
(2)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4)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5)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的陈述和申辩;
(6)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7)办案人民警察、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8)证人陈述的事实;
(9)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的最后陈述意见;
(10)其他事项。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听证会行政机关的义务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事项。
4、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5、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6、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听证笔录应当载明: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