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怎样的

2024-06-0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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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辖确定原则是怎样的

1、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原则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二、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什么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理和地域管辖两种。在地域管辖方面,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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