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托人调解进行行政诉讼

2024-08-30 02:00
admin

事情是这样的,妹妹、妹夫离婚,一审小孩判给女方,女方不服男方每月只付400元抚养费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期间,一天上午10:00左右女方的公公、婆婆来到女方的住处偷走了小孩,当天我们报了案,派出所没有解决好。下午5:00左右做为舅舅的我与小孩的外公发生互殴,他是皮外伤,我的耳朵被他咬了2x0.6的一块,旁边人报了案,派出所再一次介入,当时我的耳朵还在流血,派出所只带我到医院简单包扎了一下,就让我作笔录,做笔录时让我站了,手机响了不让我接,一个小时后才让我从派出所出来到医院挂水。

现在二审已结束了,小孩依然判给了女方,然而小孩的外公现在却死缠着公安局法制科要求处理我,法制科让我与他进行调解,可是我们去了5-6趟,第一趟我与我父亲和妹妹还有小孩4人一同去的,还好谈了一些进展,小孩外公答应协调。可是等我们来到法制科打电话通知他来协调时,他反悔了,以后我们再去,一般见不到人,情况反应给法制科,法制科说我们还是要托人找他解调,不让要拒留我。法制科说派出所的卷宗里说我“与我母亲结伙殴打他,派出所来了,我当了派出所人的面还打他”,其实我根本就不会当派出所的面打他的,之前,我不知道卷宗是怎么写的。现在我该怎么办啊?

是继续托人调解呢?还是等批下来进行行政诉讼?或者是以我妹妹的名义先起诉他侵犯“母亲对子女的监护权呢?

律师回答:

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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