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托有哪些特点

2024-08-2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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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的目的是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包括几个层次:一是弥补行政机关能力不足的需要;二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三是方便老百姓办理相关事务的需要。

2、委托的内容应当是行政机关某一领域的行政职权或者自身的具体行政事务。首先,行政机关委托的必须是行政职权或者行政事务,非行政职权或者事务的委托不适用行政委托。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享有的对于某一行政领域或者某个方面的行政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4]。行政事务则是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具体事务。其次,这一行政职权或者行政事务必须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机关不得将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的职权委托他人行使。

3、受委托主体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现有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政委托的受委托主体主要包括其他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受委托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的条件由设定行政委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一般以具备完成特定的行政事务或者行政职权所需要的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等为基础条件。

4、受委托主体以委托者名义实施相关委托事项,法律后果由委托者承担。这是行政委托区别于行政授权的重要特征。在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受委托主体是以委托者的名义实施相关行政行为,受委托主体并不因为行政委托行为而取得特定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使职权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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