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有什么规则

2024-04-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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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当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若干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进一步说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建立在质证的基础之上。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质证不仅是有关诉讼体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权利,更是诉讼正当程序的重要标志之一。通过当事人双方对证据的相互质疑而进行证据遴选,达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目的,客观上也能起到防止法官在证据取舍问题上的恣意。因此,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是法院进行证据审查基础,也是进一步认定证据效力的必要前提。

3.全面、客观地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一规定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全部纳入审查范围,不因其种类和来源而厚此薄彼。其次,人民法院应当站在完全客观的立场上对证据进行审查,避免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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