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有怎样的特点

2024-05-1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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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责任有怎样的特点

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1、行政诉讼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法院依职权取证和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置于同等地位。

2、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相对确定,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会因为证明不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而败诉,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即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不同于民诉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3、行政机关的举证范围不仅局限于事实证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在举证的时间上,也有特殊限制,即被告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责任分配:

对于整个行政诉讼的过程当中举证责任的划分,以及相应的程序来是存在详细规定的。如果是在行政诉讼的案件当中,被告是有举证责任的,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而且相对人,也就是公民和原告没有必要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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