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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满足什么条件

    相关法律知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

  • 行政诉讼判例的创制程序包含哪些内容

    即所有的典型案件,最后都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筛选和选择,才能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筛选、选择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加以整理。,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还是《行政诉讼判例汇编》,它们所发布的判例必须是形式统一,编号正规。

  •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两个月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对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设立原因存在哪些质疑

    一些学者认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制观念,防止其滥用诉权。,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主权尊严,因而一些人认为在我国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不仅需要,而且必要。,在涉外行政诉讼中我们可以根据对等原则来维护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

  • 行政诉讼和解会不会导致司法监督权有影响

    行政诉讼和解会不会导致司法监督权有影响, 行政审判权本身是一种权力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法治架构,因而多数国家采取“司法自我克制”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而不过多干涉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限内的行为。,这与民法中的时效制度不同,在民法中,当事人超过法定时效的,只丧失胜诉权,而保留起诉权;但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一旦超过,相对人就不仅丧失胜诉权,也同时丧失起诉权。,如果和解客观上是违法的,那么就可能导致无效。

  •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费用制度存在哪些不合理

    从字面理解,似乎应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另行规定,很难推导出已将此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域外,即使实行诉讼有偿主义的国家,大多也是按照定额制来收取行政案件受理费。,由于各方当事人均是自掏腰包、自负其责,因此可以起到预防滥诉作用和体现一定的制裁功能。

  • 听证当事人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后丁公司获得了建造某市特大工程的经营许可,在运营过程中,某涉外公司戊看中某市市场的发展前途以及该特大工程的利益,准备参与到该项目的经营中,但苦于无法进入市场。,甲公司同意了该项方案并着手实施该计划。,通过该案件可以说明,应对听证当事人有一个新的界定。

  • 行政诉讼执行有什么规定

    在行政裁决生效后,如何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执行的三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行政诉讼和解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律师解答: 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并不是放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做好协调工作。,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并不是放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做好协调工作。,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现象是,人民法院和被告一起来审原告。,相对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并不能完全证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如果把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仅仅理解为相对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就会出现人民法院和被告联合起来“审原告”,从而使行政诉讼发生变形,审查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中心任务,就被“偷换”为审查原告行为的违法性。

  • 行政诉讼和解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和解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和解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通过和解解决行政争议,并不是放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是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协调工作。,2.自愿性原则行政和解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启动,虽然个案中法官可以根据利益衡量的原则提出和解方案,但最终要取得当事人同意,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坚决杜绝“以权压人”,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不同意或者协调后又反悔的,应当及时恢复审理,不得审而不判,久拖不结。

  • 行政诉讼救济的现状与发展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解释将相关利害关系人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只要有点联系就是厉害关系人呢?学界也曾经讨论过“利害关系”发生于何时的问题,大部分学者赞成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有利害关系的人为利害关系人,实际中法院审理案件也是采取这种观点的。,这也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

  • 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因

    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拉丁法谚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因此,从举证难易方面来考虑,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是公允、合理的。,当真实真伪不明时,诉讼不能就此无限期拖延下去,法院仍然需要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 行政诉讼性质如何界定

    不同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表现形式不同,名称也不尽一致,如果仅从表象判断,无法进行深入地比较研究。,行政诉讼的本质为我们解决了这一问题,不管名称为何,表现怎样,只要在本质上具有共性就是行政诉讼制度。,内容来自墨者资讯 3、行政诉讼性质具有稳定性。

  • 行政诉讼认证有什么规则

    行政诉讼认证有什么规则, 行政诉讼中可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材料都必须符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是指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1条所规定的八种形式,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证据;取得证据的方法要合法,是指取得证据的方法不仅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如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不能超越职权范围,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符合法定调查程序。,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行政诉讼证据要符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只是对行政诉讼认证规则的抽象表达。

  • 对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应怎样认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有什么规则

    从《行政诉讼法》第43条及《若干解释》第26条的规定来看,我国也吸取了“案卷排除规则”的合理内涵。,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全部纳入审查范围,不因其种类和来源而厚此薄彼。,其次,人民法院应当站在完全客观的立场上对证据进行审查,避免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断。

  • 行政诉讼权利救济有什么属性

    内容来自墨者资讯 3、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相对人权利提供的救济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始终是恒定的,因为行政主体不需要救济,只有相对人才需要救济。,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行政救济制度之本质,被逐渐认识和接受,在保护权利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与适用规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各个诉讼阶段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规定,违反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同样是违法和无效的。,由于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相对人和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诉讼必然是一种平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诉讼,这就客观要求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行政诉讼基本目标的同时,兼顾保护公共利益。,行政诉讼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兼顾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才能实现。

  • 行政诉讼的目的要求建立调解制度是怎样的

    因为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而这些诉讼的成本最终由社会公众也就是广大的行政相对人来承担。,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出发,以调解方式结案,是对行政相对人一种最好的结局。,一来行政相对人可以迅速快捷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来行政主体也不会事后报复,从而降低了审判成本,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增进了政府与民众间的和谐与理解。

  • 行政诉讼维持判决之作出必须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是怎样的

    (3)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尚处于行政诉讼制度初创时期,人们的观念还需要更新,行政审判力量还十分欠缺,我国还不具备将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之中的条件。,(2)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我们行政诉讼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要内容,无论原告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是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如果允许检察机关以原告起诉,会出现诉讼后果无人承担的现实问题。

  • 电子邮件证据是如何认定效力的

    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目前,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和浦东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均有实践,公安部门对于邮件的源文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行鉴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行政诉讼维持判决存在先天性的缺陷是什么

    行政诉讼维持判决存在先天性的缺陷是什么, 时至今日,“维持判决”先天性的缺陷随行政诉讼之全面、深入展开已日渐显露: 问题一,正是在不承认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应产生公定力的情况下,才适用维持判决这一方式,而这一理由与行政诉讼法本身就自相矛盾。,因此,因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而选择确立维持判决的理由已不复存在。,但矛盾就出现了,对于一个未作出的行政行为“维持”什么?这岂不荒唐。

  •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问题具体有哪些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问题具体有哪些, (二)全面、系统地进行认证。,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裁决的行为,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的行政处理以及轻微行政处罚等行为,应当适用明显优势标准;行政机关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人民法院认定法律事实应当尽可能向客观事实靠拢,准确、全面地适用证据规则,客观、公正地采信证据,切忌出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明显冲突的情况。

  • 交通事故诉讼行政立案所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3、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积极准备相关立案材料,配合交警的一切工作。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有什么要求

    行政法院有权判决行政机关对受到损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给予赔偿。,仿效法国行政诉讼模式的国家还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土耳其、希腊、埃及等。,在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 我国行政证据三性是什么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行政执法离不开证据,行政诉讼更离不开证据,离开证据便无法进行论证,它是决定行政执法活动正确与否的关键,也是决定行政诉讼胜败的关键。,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有哪些

    不得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时候作出任何决定,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书面形式的,应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正本或复印件,具体行政行为是口头形式的,则应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审判中,不利于操作、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10日起颁布施行的,《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 行政案件中有伪证吗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