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对之确定的行政义务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答:
(1)行政判决命行政机关停止侵犯申请人(权利人)的经营自主权,而行政机关仍为侵犯的;
(2)行政判决命行政机关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迟迟不发的;
(3)行政判决命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迟迟不履行的;
(4)行政判决命行政机关依法发给申请人抚恤金,而行政机关不发给的;
(5)行政判决命行政机关停止违法要求申请人履行义务并退回非法所得,而行政机关不遵守的;
(6)行政判决已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机关仍按原行政决定执行或者已经实施的执行超出行政判决的许可范围而不予执行回转的;
(7)先予执行定命行政机关发给申请人抚恤金,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
(8)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判决所确定的其他义务,以及需要财产保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