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行政许可范围

2024-06-1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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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道行政许可范围

许可范围:

1、临跨过河设施:桥梁、渡槽、隧道、架空管线、水下管线、管道、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船、航道边坡、边坡外侧10米以及航标周围20米范围内的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2、因施工作业需要拆除、搬迁航标。

3、通航河流设置专用航标以及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二、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

行政许可这一措施在行政管理中广泛地应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力图用比较抽象的语言,对其调整范围作出准确的概括,是非常困难的,法学界也有许多争议。

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依据第二条和第三条:

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航道行政许可范围”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航道行政许可范围有临跨过河设施:桥梁、渡槽、隧道、架空管线、水下管线、管道、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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