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2024-03-09 02:00
admin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


颁布日期:20070123实施日期:20070301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