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设立应该采取什么方式

2024-05-0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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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设立应该采取什么方式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托时,信托成立。

相关知识点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一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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