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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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 救济贫困;

    (二) 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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