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单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2024-03-07 22:43
admin

宣传单是否属于要约

商场所散发的宣传单内容具体明确,体现了该商场欲与广大公众订立买卖合同意愿,其行为有别于只为了吸引顾客前来询价、商谈买卖的内容笼统、宽泛的广告,故本案商场向王某发放的宣传单在性质上应属要约。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也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要约邀请在法律上也有做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清楚相关的内容或是不知道要约邀请标准,可以委托给专业的律师来进行合理的处理。属于要约邀请的内容你自己并不是特别清楚的时候,建议你可以咨询上相关的律师。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物权法8》《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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