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的完全赔偿原则有哪些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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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完全赔偿原则有哪些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合同法中所称的完全赔偿是指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全部损害。当然,合同法中所称的完全赔偿是指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同时此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由于损害赔偿旨在充分弥补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赔偿的范围主要取决于财产损失的后果,而不应取决于违约方主观过错的程度。完全赔偿为违约后的损害赔偿确定了一项重要原则,也为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了一个标准。从完全赔偿原则出发,许多国家的法律要求根据不同的情况,通过赔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如期履生的状态。损害赔偿不仅要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都是完全赔偿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法律也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也就是指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损失,但是不得超晕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完全赔偿原则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规则。

可得利益的赔偿

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也有一些学者将其称为“预期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或“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导致受害方丧失应得收益”。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未来性。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得以实现。其二,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而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其三,尽管可得利益并非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而是有一定的现实性,即这种利益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作了一些准备,所以可得利益也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和条件。

所谓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够得到的预期利益。这种损失虽然不是实际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可以得到的利益的损失,即如果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当事人能够获得财产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实际损失无太大差异,它们都是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概念是不同的,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相对应,而可得利益损失是与积极损失相对应的。一些间接损失如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是现实遭受的实际损失,但非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也不一定都是违约行为的间接后果,例如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法转售,其所遭受的利润损失就是卖方违约的直接后果,很维说它只是一种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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