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痛失母亲权获赔12万

2024-04-1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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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这本是一大喜事,可当孕妇罗-风住进北流市某卫生院生产时,其新生婴儿却不幸死亡;随后,其子宫亦被卫生院切除。她从此丧失了做母亲的权利。北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此却作出不构成医疗责任或技术事故的鉴定结论。产妇在向卫生院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一怒将卫生院推向了被告席。最终,法院运用“过错原则”,判令卫生院赔偿产妇罗-风12万元人民币,11月5日,玉林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新生儿死亡子宫被切产妇痛失做母亲权利

2000年8月,北流市某单位职工罗-风与北流某镇某单位的一男青年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在别人无比羡慕的目光中步入了婚姻的礼堂。婚后不久,罗-风惊喜地发现自已怀孕了。随后,身怀六甲的她有计划地进行胎教,无微不致地呵护胎儿。在历经了无数次的妊娠反应后,罗-风盼到了预产期。

2001年8月12日上午6时,一夜没睡好的罗-风突然感到腹部隐痛。“宝宝就要降生了!”激动不已的罗-风便让丈夫将自己送进北流市某卫生院待产。罗-风入院时,曾告知该院妇产科的接诊医生:自己患有骶骨联合分离症。然而,罗-风的提醒并没有引起这位医生的重视,其对罗-风作了阴道口宽度检查后便安排她进病房待产。上午10时30分,卫生院考虑到罗-风有可能宫缩乏力,便给其打宫缩素静脉点滴,使其宫缩逐渐加强。可是,到了下午1时40分,罗-风腹中的胎儿胎心音突然减弱,而且节律不齐。

“胎儿出现了宫内窘迫!”作出这个推断,该卫生院赶紧给罗-风用药,但胎儿胎心音并未见好转。“得马上进行胎头吸引术!”下午1时50分,卫生院在征得罗-风家属同意后,侧剪罗-风会阴,进行胎儿头电动吸引术。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因吸引头滑脱,没有将罗-风腹中的胎儿吸出。而当该院为罗-风进行第二次胎头吸引术时,却因吸引器与胎头接触不良,没有形成负压,而不得不改加腹压助产,可罗-风仍未能娩出胎儿。直至下午2时10分左右,该卫生院为罗-风进行第三次胎头吸引术时,终于吸出一个肤色苍白、重度窒息的男婴。令人遗憾的是,胎儿是娩出了,可此时的婴儿心跳微弱,已没有呼吸。经抢救无效,新生婴儿死亡。

不仅如此,在胎儿娩出后,产妇罗-风的下体流出大量鲜红色不凝血。该卫生院一边组织人员急救,一边向罗-风家属发病危通知书。尔后,北流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的医务人员应邀赶到隆该卫生院参加抢救罗-风的工作。经三方医院抢救人员等治疗,罗-风出血量稍减,但休克仍没有消失。下午5时,罗-风出血量又增大。卫生院考虑罗-风是羊水栓塞DIC晚期,为防止其继续大出血以保住其生命,在征得罗-风家属签字同意后,于下午6时10分至7时15分,为罗-风做子宫切除手术,切除了其子宫。

手术后一个多小时,休克多时的罗-风脱离了生命危险,苏醒过来。可结婚才一年多、年仅29岁的她这一生却再也不能怀孕生子了。

医疗鉴定非医疗事故产妇将院方诉至法院

新生婴儿死亡,子宫又被切除,本以为可以享为人母之乐的罗-风痛不欲生,濒临崩溃。可当其家人找隆盛卫生院协商赔偿时,该卫生院却一口咬定自己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而坚决拒赔。

“这样严重的后果是卫生院一手酿成的!”

2001年8月23日,愤愤不平的罗-风向北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确认此医疗事件构成医疗事故。接到申请后,北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封存了该卫生院的病历材料,对此事进行调查。

2001年11月2日,北流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鉴定报告,认为该卫生院诊断胎儿宫内窘迫、DIC成立,治疗方法正确。结论为该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责任或技术事故。

罗-风收到北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技术报告后,呆若木鸡:“这样的结论岂不是证明了卫生院与自己新生婴儿死亡、子宫被切除一点关系都没有?”

罗-风坚持认为,该卫生院在其产前没有按正常程序为其进行检查,无视其患有骶骨联合分离症的忠告。难产时,卫生院又违规操作接生,造成其婴儿出生不久便死亡。其产后阴道大出血,又被误诊为DIC,切除了她的子宫,导致她终身不孕。卫生院在诊治过程中的过错,造成其经济损失和精神上遭受沉重打击,应负赔偿责任。对于北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罗-风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2001年11月30日,悲愤不已的她向北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该卫生院赔偿其婴儿死亡补偿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43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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