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州人民医院输错血致死案代理词

2024-04-23 02:00
admin

代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接受受害人李明远遗属朱晓玲、李泽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两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今天,我怀着十分沉重的心情听取和参加了庭审调查的过程,我感到代理受害人李明远的遗属参加这样的诉讼带有明显的正义感和高尚感。这样既沉重又阳光的感受,关乎早已经离我们远去的英雄。他曾经冒着失去自己生命的危险去拯救别人,他在有生之年的后期也得到过库尔勒人民(包括巴州法院法官)的正直之心的关照。然而,在他无法预料的情况下,他最终又死于一个本不应该属于的冒险行为。这个最终的“冒险”就是他本能地到被告巴州人民医院就诊的再正常不过的行为。

    希望我发表的如下代理意见,能够告慰这位已经离我们远去的英雄。并提请合议庭采纳:

一、         关于医院的医疗过错

    1、  关于新发现的医院前期过错

    今天,专家辅助人根据客观病历书面告诉我们,实际上,在患者李明远被巴州人民医院输错血之前,医院就已经违反了诊疗常规,造成李明远走向生命的危险境地。这项重要事实在以前的诉讼中甚至没有引起原告方的重视,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长期医嘱单》和《体温单》无可辩驳地证实被告自李明远入院到错误输血前的时间段,违反抗生素的使用常规,频繁更换抗生素品种达到八种之多。更换频率过快,使药物的疗效还没有充分发挥就被换掉,并客观导致耐药菌的产生,为以后尤其是输错血后的治疗造成障碍,一步步把患者推向危险的境地。被原告认为修改过的《体温单》恰恰证实被告实施的这个违规行为没有达到医院辩称的“退烧”治疗效果,没有起到治疗作用。

    《临时医嘱单》证实被告在早期的治疗中存在过度医疗行为:持续大量滥用激素,违反了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起码常规和禁用症。从李明远入院到被告错误输血前,被告使用了大量的激素药物地塞米松和氢化考的松。《长期医嘱单》证实2004年4月21日、24日,以及26日以后,被告给患者使用了抗真菌药氟康唑。证实患者此时存在真菌感染。而《内科袖珍药物治疗手册》证实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起码常规包括“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真菌感染”是该类药物的禁用症。

    2、关于输血错误

    对此,原告方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已经强调,且被告始终自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违反了“三查七对”等基本常规,没有尽到作为医疗机构的最起码的谨慎和注意义务,远远与其三甲医院资质不符。被告越强调患者原发疾病严重越说明被告的该项过错严重。

    3、关于新发现的医院在输错血之后的错误

    根据专家辅助人的书面说明,本案庭审已经查清,被告医院在发生输入异型血的严重错误之后,还存在违反检验结果用药的明显错误。《长期医嘱单》和《鲍曼不动杆菌痰培养+药敏试验报告》证实在2004年5月13日,报告提示患者疾病对头孢哌酮·舒巴坦、哌拉西林和泰能敏感,对其他药物不敏感,即这些药物对患者李明远是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药物,其他药物则不是。而被告恰恰在接到报告后给患者使用罗氏芬等其他药物,直到4天后才开始使用泰能,仅用3天6支,时间和用量都不够,不能发挥药效。5月20日之后又错误地降级使用先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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