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钳助产失误 医院被判赔5.4万

2024-06-0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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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偿纠纷。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由被告铅山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汪-月(化名)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计54739.79元。

原告父母诉称,2005年9月18日晚,原告之母唐某因怀孕临产到被告处住院,次日晚唐某被送入产房,经胎吸失败加产钳产后原告出生,结果原告出生时即发生窒息。原告家人在给原告换衣服时发现其右手瘫痪,经上饶骨科专家诊断为: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被告在处理原告出生时未正确判断胎位异常,产钳助产时操作存在严重过失,致使原告损伤,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据此,原告父母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人身侵权而致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8日,原告汪-月之母唐某因怀孕到被告铅山某医院妇产科待产,19日中午唐某出现生产症状,当晚7时被送入产房,23时10分原告经胎吸失败加产钳助产后出生。原告出生时即发生窒息,次日清晨,原告家人发现原告右手瘫痪,婴儿病情经诊断为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尔后,原告法定代理先后带原告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永和分院进行康复治疗。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上述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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