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错致新生儿死亡

2024-07-1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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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6日,29岁的兖州孕妇苏*丽住进了本市某医院。医生对苏*丽作了产前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当天22时许,苏*丽分娩征兆明显,家属立即寻找医生,但当时没有医生值班,直到17日1时,医生才将苏*丽推入手术室手术,中间耽误了整整3个小时。2时40分苏*丽产下一男婴。该男婴经抢救无效,于3时26分死亡,仅仅存活46分钟。

苏*丽认为,医院没有及时给自己做手术,耽误了宝贵的时间,导致婴儿的死亡。为此,苏*丽一家向兖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兖州市某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4万元。被告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权威鉴定报告分析意见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新生儿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过失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本案70%的赔偿责任。经调解,被告医院对原告请求的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和邮寄费同意进行赔偿,但对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则不同意支付。医院方答辩说,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患者死亡的不存在死亡赔偿金。胎儿出生后又立即死亡,医院应不应当承担死亡赔偿金呢?这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法官认为,本案中婴儿出生后不是死胎,存活了46分钟,作为生命体,该婴儿已经具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法院开庭审理后,最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

兖州市法院副院长张*胜: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因此,婴儿也具有民事权利。本案中,原告苏*丽因待产住进医院,与被告医院形成了法律上的医患关系。所谓死亡赔偿金,是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而是对死者亲属的补偿。因此,婴儿的法定继承即其父母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本案提醒人们,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如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应当尽快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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