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案例
  • 精神病人自杀身亡 医院是否担责

    精神病人自杀身亡 医院是否担责, 案情 王某精神一向不正常,数年来常常流露出厌世求死念头,自去年下半年起尤甚。,而对患者所携带物品的检查记录本,仅是用数页稿纸临时装订而成,内容记录随便毫无规范可言。,另外从常理上讲,轻生目的得以实现,自杀者只有处在特定环境下,且借助于一定工具方能成就。

  • 断骨增高致残疾 私营医院被判9.8万

    3月6日晚至3月7日2时30分,慎城医院为孙某行右股骨延长及右跟腱延长术,并于当日手术后向孙某书面承诺:手术后,病人可恢复到正常人的姿态;由于手术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包括腿、脚部畸形、感染,身心伤害,医院方应负全部责任。,后孙某又三次去慎城医院检查,结果为接骨愈合不能。,被告医院不符合医疗条件又未设置骨科,却对孙某行断骨增高术,致其九级伤残,同时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 婴儿在产院染上结核病医院应承担责任

    婴儿在产院染上结核病医院应承担责任, 案例 1965年6月至9月之间出生在某产院的婴儿以及转入该产院的早产儿出院后,在接受负责管理监督该产院的保分健所从当年10月至1966年4月的连续检诊中,共发现上述婴儿中有29名受到结核感染,其中有1名死于肺炎,死后从其胃液培养中发现了结核杆菌。,结核又与麻疹不同,对结核菌没有被动免疫,婴幼儿只要有感染机会,就容易患病。,一向强调戴口罩,穿戴隔离衣帽等,对防止新生儿室内感染到底有效与否,尚有疑问。

  • 打麻药打肿嘴唇难索赔

    打麻药打肿嘴唇难索赔, 日前,记者接到沈阳市和平区马先生的电话。,负责给孩子治疗的中国医大附属口腔医院牙周科潘*生告诉记者:在给病人进行牙周病治疗过程中,病人出现上唇肿胀的情况经常发生,是治疗过程中不可预见的现象,患者的免疫力不同,对麻药的反应也不一样,而且问题出现后,之所以让孩子回家,是因为孩子上嘴唇肿胀和过敏并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需要做试敏和相关治疗。,记者把相关单位的意见转达给了马先生,马先生表示他并不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只是医院方面对待此事的态度十分恶劣,所以要求医院对此事给出明确答复。

  • 不是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亦应赔偿

    不是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亦应赔偿, 10月11日,被告江西省吉水县白水卫生院指派两位医生到该县白水镇下车村小学进行甲肝疫苗预防接种。,在校学生陈-军(9岁)接种后的第二天下午感到腹部胀痛,当日就诊后于次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第二种意见是本案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使用说明书》上明确记载了接种甲肝疫苗四种禁忌症:(1)身体不适,液温超过37.5℃者。

  • 救护车上断氧病人死亡

    马老太太认为救护车上所备氧气不足,是导致儿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并将兴城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当救护车行驶到京沈高速公路河北唐山市滦县服务区附近时,李某说:“怎么把我的氧气断了。,5时50分,高速公路抢险救护站将氧气送到,但患者李某已经停止了呼吸。

  • 抢救器材不到位而死亡 医院赔偿近八万

    2002年10月2日上午10时,柴某陪同妻子梅某到青海省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出梅某所患疾病为风湿性心脏病,需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梅某身体出现明显反应,柴某多次将这个情况报告给医生,医生在最初的治疗方案上想了其他办法,但梅某的病情还是没有得到缓解。,2005年11月初,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共计79356.12元。

  • 新生婴儿脑瘫 医院是否担责

    新生婴儿脑瘫 医院是否担责, 「案情」 2000年12月21日10时,妊娠九个多月的曾某在丈夫谢某的陪同下,入住福建省长汀县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诊断为“G1Po孕38周宫内妊娠ROA”。,2000年12月22日7时30分,患者曾某出现“胎膜早破”、“羊水清”,此后并伴“不规则阵缩”。,产后婴儿逐渐出现哭声低、反应差、口唇紫绀等,经妇产科处理无好转,于同日16时转儿科治疗。

  • 操作不规范致胎儿伤 医院赔12万

    原告小明之母于2006年10月1日8时入住鱼台县某医院妇产科待娩。,12月27日,原告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鱼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 医院犯错男婴脑瘫获赔45万余

    法院审理认为接生医院在接生和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要对患儿的脑瘫承担60%的责任,判令医院赔偿患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5万余元。,同年10月19日在该院分娩一名男婴,出生阿-氏评分为4分。,2005年3月该男婴因抽搐再次入北京儿童医院治疗,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先天性遗传代谢性疾病等。

  • 医疗事故致不孕 判赔试管育婴费

    医疗事故致不孕 判赔试管育婴费, 3月13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事故案,被告遂川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邡某残疾生活补助费、人工试管婴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25.5万元。,2003年9月27日,医院对邡某施行腹腔镜下输卵管整形造口通液手术。,2007年7月6日,经市医学会鉴定,医院第一次手术操作缺陷造成左侧输卵管部分缺失,该医疗行为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并建议患者尽早采取试管婴儿措施。

  • 早产儿能否获得104万天价赔款

    医院对婴儿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治疗措施,但其病情一直未见好转。,多重鉴定,难消家长心中疑虑 兴宁市某医院接到法院传票后感到莫名其妙,认为自己已尽救治义务且不存在过错,为何要负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明-明父母为了明确此案是否为医疗事故,委托广东省医学会鉴定。,广东省医学会作出广东医鉴【2006】17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患儿的身体损害是由于早产儿多器官发育不健全包括视网膜发育不成熟所致,与医方治疗无关。

  • 产钳助产失误 医院被判赔5.4万

    产钳助产失误 医院被判赔5.4万,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由被告铅山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汪-月(化名)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计54739.79元。,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8日,原告汪-月之母唐某因怀孕到被告铅山某医院妇产科待产,19日中午唐某出现生产症状,当晚7时被送入产房,23时10分原告经胎吸失败加产钳助产后出生。

  •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 死亡赔偿金

    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包括哪些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种类如下: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扶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同样的医疗侵权行为,如果没有经过事故鉴定,亡者家属按普通民事侵权责任往往能够获赔高额的死亡赔偿金,但如果经过鉴定并且确认为事故,却无法获赔。,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优先适用权。

  • 郑某宫外孕腹腔镜手术死亡案市级医疗事故鉴定

    医方:医疗机构名称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当事医务人员赵某王某李某 联系人曹某职务医务科科长联系电话××。,五、鉴定过程的说明 沈阳医学会在收到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医疗事故争议交由市医学会鉴定移送单))后,对本例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双方进行调查、了解。,2005年12月12日,在医学会主持下,召集双方认同材料、宣读鉴定告知事项。

  • 医疗事故鉴定案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医疗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院可以部分采信

    凡凡自出生后,左臂一直无力,家人带凡凡到外地医院检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80%责任,赔偿原告凡凡各种损失3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讲话中对此作过专门阐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通过法庭质证。

  • 医疗鉴定服务合同纠纷案析解

    吴某等因右足背部出现红肿、疼痛到某医院接受治疗,经门诊治疗无好转,于2007年2月19日入住该院骨科,4月22日在该院接受右足小腿中上段截肢手术。,吴某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现吴某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二、本案鉴定过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无任何的“欺瞒”、“暗箱操作”和程序违法行为。

  • 手术麻醉成植物人 医疗事故鉴定成索赔关键

    甘女士的丈夫说,妻子两年前在医院接受了“甲状腺双侧全切除手术”。,据医院的麻醉记录显示,当患者被麻醉半小时,手术刚要开始时,甘女士的心率从每分钟80次增加到每分钟160次。,今年5月份,甘女士的丈夫向医院赔偿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用等共计99万余元。

  • 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 医疗事故鉴定 谁说了算

    一场医疗纠纷、两种鉴定结果,公安、检察和法院各取所需,医疗事故鉴定,究竟应该谁说了算? 事故回放:治疗小病丢了性命 事故发生在2007年2月2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40岁的董某因发热、咽疼、干咳到临淄区东升诊所就诊。,2009年7月7日,在法庭开庭时,董某年迈的老母亲哭得死去活来,令人动容。,开完庭之后记者想要对其家属进行采访,一名女士说,“老人情绪不稳定,以后再说吧。

  • 医疗事故鉴定不是认定责任的唯一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不是认定责任的唯一依据, 【案情】 死者赵某某系原告张某之夫、赵某之子。,但在鉴定意见书中,专家认为:1、卫生服务站无病历记载;2、未进行心肺听诊。,理由是:本案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存在过失是显然的,因为其未进行心肺听诊和书写病历,违反了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该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 病情加重并非医方责任

    在全麻下行颈前路切开、减压、植骨+锁定钢板内固定术。,出院后患者诉病情未见缓解,且症状加重,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患者术后症状加重,四肢部分功能障碍系原发疾病脊髓变性所致。

  • 张连义错配中药致患者死亡案

    被告人张*义系中医医师,个人在新疆职业专科学校合法开设门诊,为患者诊断治病并配售中药。,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该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对被告人张*义的行为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审判决定过失杀人罪属定性不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1994年8月13日作出终止审理该抗诉案件的裁定。

  • 摘取节育环致死应当如何量刑

    摘取节育环致死应当如何量刑, 摘取节育环致死应当如何量刑摘取节育环致人死亡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就是小编关于“摘取节育环致死人命案”的解析,该案涉及到刑法的重要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若您有需要,可以到继续咨询。

  • 个体医生用自制药给病人治病,应定性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医

    个体医生用自制药给病人治病,应定性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医, [案情] 被告人孟*超,男,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睢县范洼乡人。,1995-1997年,孟*超在开封医专学习期间,从一副教授处得到一张治疗腰、腿疼等风湿病的民间验方,用于临床有一定疗效。,经鉴定,孟*义生前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因服用含有超标准乌头碱的胶囊后中毒,未能及时抢救而死亡。

  • 患者实施切脾手术时玩忽职守错切肝脏案

  • 被害人死于医疗事故,余某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依据景德镇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景)鉴(法)字[2008]xy号《法医学鉴定书》结论,被告人过失刺中被害人的腹腔,导致下腔静脉破裂,但被害人是因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辩护人:沈*师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注:法院已于近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余×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并判处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认为这种判决也是错误的,因为控方证据材料中并无重伤法医鉴定。

  • 小儿手术输液过量死于手术台

    此外,患攻住院后直到手术前尚未完成病历书定,事故发生后又伪造了病历。,[处理] 患儿家长向某市人民法院控告了外科医师陈××。,因此,被告人陈××受应有的法律制裁。

  • 乡村医生致人死亡的特殊认定

    乡村医生致人死亡的特殊认定, 扬州市邗江区杭集村卫生室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王某自1973年起即在村卫生室工作,曾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所发的《乡村保健医生证书》。,王某亦供述“青霉素更换生产厂家后,应当重新做皮试,这是其行医30多年的常识”。,因而王某作为乡村医生从事诊疗活动并不为法律明文禁止,鉴于上述理由,王某行医具有合法性,应视为医务人员,其在行医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