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案例
  • 配中药致死患者案

    配中药致死患者案, 「案情」被告人:张*义,男,汉族,50岁,甘肃省古浪县人,新疆职业专科学校中医诊室(个体)医师。,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该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对被告人张*义的行为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审判决定过失杀人罪属定性不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1994年8月13日作出终止审理该抗诉案件的裁定。

  • 贾兰非法摘取节育环致死人命案

    被告人贾兰在任本村卫生员期间,没有取得计划生育手术上岗证,但曾多次私自为妇女摘取节育环。,当天下午4时30分左右,刘某某被先后送往周岗镇卫生院、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许死亡。,「审判」江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为他人摘取节育环,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

  • 个体医生用自制药给病人治病致人死亡应如何定性

    1998年,范某在开封医专学习时,从一副教授处得到一张治疗腰、腿疼等风湿病的民间验方,用于临床有一定疗效。,范某在以后的行医过程中,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按该验方配制成胶囊,让患者服用,未出现不良反应。,经鉴定,袁某生前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因服用含有超标乌头碱的胶囊后中毒,未能及时抢救而死亡。

  • 谢清录为患者实施切脾手术时玩忽职守错切肝脏案

  • 纱布落产妇腹内致肠坏死 天津医生涉罪被诉

    纱布落产妇腹内致肠坏死 天津医生涉罪被诉,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昨天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案。,一名医生因严重违反手术操作规程,致使纱布落在产妇腹腔,造成该产妇近70%小肠被切除的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检察机关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该医生提起公诉。,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进行了当庭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果。

  • 从医疗事故“内部消化”看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以经济赔偿责任为主,辅之以行为责任如赔礼道歉,并且允许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事故不再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这样就与《刑法》的医疗事故罪在衔接上出现了空白,因此,笔者呼吁应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此问题。,对于本案,如果确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检察机关既已可进行立案侦查。

  • 徐高杰夫妇请求返还死亡的孪生男婴小宝案

    徐高杰夫妇请求返还死亡的孪生男婴小宝案, 案情原告:徐*杰、周-莉被告: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此后,被告在未通知原告到场的情况下,于2001年9月18日擅自将小宝尸体火化。,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医疗费的请求,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

  • 输血致第三人感染病毒医院该不该赔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第一百九十条也对此作了规定。,对于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责任问题,首先,不能借鉴违约责任说作为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因为第三人在受到损害之前与医疗机构没有建立合同关系,不可能依据合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与医疗机构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应用加害给付理论作为赔偿责任的基础。

  • 纱布留体内构成医疗事故

    【评析】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医疗过错的赔偿责任划分

    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承担延误医治及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负主要责任,原告对原发病及其医疗费负责。,《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流产手术失败造成子宫破裂 诊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医疗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医院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本案系一起因误诊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案。,由于自发性食管破裂属急症范畴,发病率低,临床较易漏诊,早期误诊率高达74%~84%,即使医院及时组织了专家会诊,也不一定能确诊,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未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对患者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和认定 判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首先应确定医院在提供诊疗行为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

  • 多家医疗机构涉诉 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多家医疗机构涉诉 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9日,姚某因左下肢肿胀疼痛,到张集卫生院就诊,当日该院为姚某行“大隐静脉剥脱术”。,运河卫生院为证明其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并提供了相关病历。,就本案而言,运河卫生院提供该证据已尽了自己举证的最大可能,其不可能也没有权利要求张集卫生院提供病历资料,否则,则是对其举证责任的苛责,显失公平。

  • 有过错的医院是否要承担患者与他人合同中的损失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医疗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内科收了外科病人不转科 延误手术构成医疗事故

    内科收了外科病人不转科 延误手术构成医疗事故, 2007年4月19日,于女士突然感到腹痛、便血还伴有恶心呕吐。,下午4点30分,原告症状仍未缓解,被告以急性下消化道出血诊断收入内科治疗。,2、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和规范,存在过错。

  • 结扎损伤膀胱 医院应否担责

    2003年11月14日王某在永丰县中医院进行膀胱镜检查,经检查诊断认为膀胱裂伤为丝线缝合 .2004年2月24日王某在永丰县中医院进行手术,拆除原丝线。,事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经吉安市医学会对王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其次,王某的膀胱损伤不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行为引起,而是由其自身身体因素所致,王某于6年前行剖宫产手术,原切口周围疤痕粘连严重,致使医生在手术中解剖层次混乱无法具体分辨出血点在哪里。

  • 诊疗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需担责

  • 不是医疗事故患者就得不到赔偿吗

    因此,县医院应承担赵某因治疗手术后其下消化道出血所造成的损失。,赵某经再次治疗下消化道出血已痊愈,未造成自身的其他损失,其要求精神赔偿5000元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点评拓展训练中猝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8日,思八达公司组织了为期三天的体能拓展训练。,在上山过程中,王某突然晕倒,其他学员随即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心脏按压等急救措施,拨打“120”请求援助。,王*存主张的医疗费、停尸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

  • 超声波报告来历不明 医院应否担责

    2003年12月26日凌晨,原告张*卫(已孕26周加5天)发生胎膜早破,于3点20分被救护车送至被告医院急诊。,当日,在得到原告丈夫签字认可的情况下,被告医师对张*卫实施催产素引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宋某的丈夫卢某,因不慎受伤,于2002年6月8日16时至被告医院住院治疗。,2002年12月18日,某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患者因更换气管导管时反射性引起心跳呼吸骤停而死与被告某医院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对患者进行正确、及时诊治。

  • 患儿脑炎死亡未做医疗鉴定医院是否担责

    经静脉点滴后患儿症状减轻,体温降至正常,原告夫妇便自行带小孩离开医院回家。,当晚9时许,患儿陈圣坤病情反复,出现呕吐数次,伴烦躁不安,经拍背等处理稍有缓解。,经检查,患儿体温36.8摄氏度,神志清楚,呼吸运动减弱,四肢乏力,接诊医师朱亚君当即开处药物行静脉穿刺。

  • 乳腺癌误诊为乳腺结节 和解医院赔偿近三万

  • 手术不手术 到底谁说了算

    但医师不理患者自己的主张,而恰好治疗效果又不好时,医患矛盾就产生了。,正月初二,苏女士出门时,一脚踏空,从楼梯上摔倒,顿时觉得右小腿疼痛不已且不能站立。,苏 女士当即表示费用没问题,只要能尽早手术,把她的伤腿治好。

  • 保健院疏忽 龙凤胎妈妈及男胎死亡

    11月28日,北京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妇幼保健院存在医疗过失,赔偿邵-女士的家人各项损失共计14.49万元。,在此后的定期围产检查中,邵-女士均被告知一切正常。,5月30日,邵-女士住该院待产,后因手术难度过大而临时转至北大第一附属医院。

  • 由本案谈血液制品的责任定性和责任分配

  • 医疗事故导致伤残 幼儿父母状告医院

    经江西儿童医院确诊,刘某右侧睾丸严重萎缩,确认是医院诊治有错所致。,案件审理中,吉安市医学会鉴定,该医疗行为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结论为刘某构成九级伤残。,另外,该事故对刘某的精神造成了伤害,医院应给予抚慰金赔偿。

  • 输卵管切除致残的责任研究

    3月4日,刘某到穆某处复诊,穆某为其行宫内诊刮术,并将刮出物送××县人民医院作病理检验。,7月12日,刘某诉活动时患下腹部坠胀痛20余天再入××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双附件炎;2、子宫肌瘤。,9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该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省妇幼保健院为刘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 误诊过错的认定及赔偿范围确定

  • 医院漏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