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案例
  • 新疆巴州人民医院输错血致死案代理词

    《长期医嘱单》和《体温单》无可辩驳地证实被告自李明远入院到错误输血前的时间段,违反抗生素的使用常规,频繁更换抗生素品种达到八种之多。,2、关于输血错误 对此,原告方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已经强调,且被告始终自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违反了“三查七对”等基本常规,没有尽到作为医疗机构的最起码的谨慎和注意义务,远远与其三甲医院资质不符。

  • 120急救中心应界定为民事主体

    笔者认为,120急救中心救助患者是一种准民事法律行为,它们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既享有权利,又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120急救中心应界定为民法中的民事主体。,虽如此,不管是120,还是供电、供水等公用企、事业单位,都具有我国民法中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第二,从合同签订过程来看,紧急医疗救助是双方要约承诺的结果。

  • 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过错致新生儿死亡案

    2007年8月23日,患者孙-春以孕39周到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住院生产。,陈述人认为:一、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但在8月23日宫缩开始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医生明知上述情况,却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 精神病人自杀未遂成植物人 ----医院应否承担责任成争议焦点

    据法院后来查明,小王在病房里面突然情绪激动,大声喊叫说:“我无法控制自己。,据王*平介绍,自小王自杀未遂之日起,他们为其治疗已支付了数十万元的医疗费。,小王入院时,医院与患者家属签署的住院知情同意书中,已经明确告知病人住院期间可能存在风险和意外,患者家属完全知道这些情况,并愿意承担风险,在出现意外时不追究医方的责任。

  • 分娩过程造成小儿脑瘫 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而在分析意见中却多处自相矛盾 ,不能自圆其说,在其分析意见第(2)项中写道:“产程观察中无胎儿宫内窘迫的征象”,在第(3) 项中又写道“新生儿脐带绕颈较紧,是出现新生儿重度窒息的主要原因”,第(4)项写道:“脑瘫是因 新生儿重度窒息所致”,却又得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患方想问:医方是否有按医疗规范、常规观 察产程?,在患者入院后“家属一再强调孕妇在怀胎七个月时做了检查,以后未再作任何检查”(见初次鉴定 会医方陈述词第3页第1行)。

  • 手术损伤膀胱 卫生院是否应担责

    2009年2月24日王某在永丰县中医院进行手术,拆除原丝线。,事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经吉安市医学会对王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其次,王某的膀胱损伤不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行为引起,而是由其自身身体因素所致,王某于6年前行剖宫产手术,原切口周围疤痕粘连严重,致使医生在手术中解剖层次混乱无法具体分辨出血点在哪里。

  • 医院服务设施不完善致患者受损害是否该担责

    故黄某的家属把医院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赔偿各项损失28万元。,一般而言,侵权损害赔偿有四个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本案的黄某因胆结石住院治疗,说明其与医院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 婴儿状告医院本案如何判决

    但是,目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依据该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地位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或片面的理解。,该规定字面所包含的文义表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只是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 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存在医疗缺陷仍应赔偿

    住院第二天中午12点在进行生脉注射液点滴时,董老伯突然出现发冷,发抖,呼吸急促症状。,四十分钟以后,董老伯果然出现高热,面色发紫,呼吸更加急促,痰里咳出一快快血块,浑身发抖,身体呈屈曲状,家属急忙再找到医生。,理由是正因为药物质量有问题,医院才故意销毁引起不良反应的输液瓶;按照医疗常规,在发生输液反应后,医生应立即停用补液。

  • 本案医疗机构误诊是否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差错,县医院和县结防所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应以下面三个标准来判断: 一是当时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这种状况必然会导致医疗技术水准产生差异。

  • 李**诉武昌县人民医院输血感染丙肝赔偿案

    出院不久,李*安便感到身体不适,并出现呕吐等症,6月2日,经湖北省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诊断为丙型肝炎。,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于1995年8月31日判决如下:一、由武昌县人民医院赔偿李*安医药费8664。,李*安不服此判决,以自己还有一些医疗费用未给予认定为理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产妇痛失母亲权获赔12万

    最终,法院运用“过错原则”,判令卫生院赔偿产妇罗-风12万元人民币,11月5日,玉林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直至下午2时10分左右,该卫生院为罗-风进行第三次胎头吸引术时,终于吸出一个肤色苍白、重度窒息的男婴。,医疗鉴定非医疗事故产妇将院方诉至法院 新生婴儿死亡,子宫又被切除,本以为可以享为人母之乐的罗-风痛不欲生,濒临崩溃。

  • 医生私自接生致产妇子宫被切责任怎担

    医生私自接生致产妇子宫被切责任怎担, 被告李某系某镇卫生院妇产科医生,由于近几年乡镇卫生院福利待遇不高,李某为多赚些收入,于是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凭着自已多年的从医技术,在家中私自开设起诊所来。,李某则辩称其在接生过程度中没有任何技术上失误,也没有贻误抢救时间,出现大出血是因杜某自身凝血功能障碍所致,李某并申请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条例》具有行业保护色彩,赔偿标准低,还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予赔偿,没能很好地体现生命的价值和人格尊严。

  • 手术针头留体内 痛苦27年获赔偿

  •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人身损害导致性功能丧失——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 2003年2月11日,李某的丈夫姚某因腰部疼痛,入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简称二医院)住院治疗。,生命健康权是不为他人所妨害而就自己健康享受利益之权利。,李某以此权利受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应予受理。

  • 医院侵犯患者医疗风险知情权应否负责

  • 医疗美容案代理词

    一.本案应当认定为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且我们在向法院提交的三份调查笔录也可以加以辅助证明。,如美容院开展的丰胸、文眉、去除眼袋、美下颌、隆鼻、穿耳洞、面部轮廓改进、祛斑美白等服务项目,均属于医疗美容。

  • 也谈患儿脑炎死亡未做医疗鉴定医院是否担责

    经静脉点滴后患儿症状减轻,体温降至正常,原告夫妇便自行带小孩离开医院回家。,当晚9时许,患儿陈*坤病情反复,出现呕吐数次,伴烦躁不安,经拍背等处理稍有缓解。,经检查,患儿体温36.8摄氏度,神志清楚,呼吸运动减弱,四肢乏力,接诊医师朱*君当即开处药物行静脉穿刺。

  • 患者喉癌患者手术后失声 向医院索赔45万元

    一个月后复查时,医生却建议邹到新桥医院检查,此时邹已经发不出声了。,手术后,邹完全丧失发音功能,被鉴定为一级言语残疾。,李*生还强调,患者应该感谢该门诊,因他们为其切除的是表层,表层切除后,就让癌症表现出来了,而不至于转化到身体其他器官。

  • 医疗纠纷解决要经过哪些程序

    二、通过诉讼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要求医院复印病历并封存,以固定证据,然后直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医院提交的病历进行质证,由医院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任何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再次鉴定申请,委托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儿科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尤其是新生宝宝,浑身软乎乎的小人儿,有些家长根本不舍得让孩子打针、抽血,因此,医生要求做这些检查时,家长自然采取不合作态度,以致延误了诊断和治疗,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有些家长给孩子吃了两天药,一见效果不显著,就怀疑医生的医术。,建议家长能了解一些医学常识,比如发烧是孩子对疾病的免疫反应,对机体有一定的良性作用;孩子咳嗽,是为了排除气道分泌物,家长不能擅自用退烧药或强力镇咳药物。

  • 民营医院如何减少医疗纠纷

    3、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纠纷:因管理不严格,导致医务人员思想麻痹,而在工作中产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而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处理极难,一方面医院虽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医院没有错误,但是闹事方却根本不会诉诸法律;另一方面,闹事方往往人多势众,政府部门很难插手处理。,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对待患者,导致出现纠纷。

  • 医疗纠纷起诉书

    3.判令被告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近亲属(2人)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4832元。,特别强调受压后6小时之内发生脊髓中心坏死之前进行手术,受压后24小时为早期,如不放弃早期手术时间,则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质,使患者恢复不瘫。,然医务人员竟漠然视之,拖延到16日10时以后方把患者送进手术室。

  • 医疗纠纷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针对的被告往往是医疗机构、预防、防疫、妇幼保健等等医疗组织。,也就是说,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向上述两家机构的任何一个管辖法院进行诉讼。,如果案件转移到乙法院审理,将大大有利于自己的诉讼。

  • 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

    ④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构提供有关处理医疗纠纷的建议。,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然该体系尚处在发展、完善之中,因此与医疗纠纷处理有关的民法、经济法等法律也可能被运用到仲裁中。

  • 什么是医疗纠纷协商?医疗纠纷协商如何进行?

    医疗纠纷协商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就医疗纠纷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是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进行交涉、谈判、达成协议。,协商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协商达成的协议,与其他一切契约一样,具有民法典上的效力,因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相对于医疗纠纷具有独立性。

  •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如果患者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如何进行诉讼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监护人,即其父母,若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按顺序担任(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的,后一顺序的不能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为其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同意的其他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按顺序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为其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同意的其他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按顺序担任。

  • 医疗纠纷案例:一女士生肢残儿判令医院赔偿55万元

    法院判决: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医院在对文女士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对孕产妇进行产前诊断,没有尽到法定义务。,该医院作为具有胎儿保健专业知识的医院,医土应当知道胎儿出现异常不做进一步产前诊断,可能导致出生的婴儿肢体残缺,却没有预见到,或者其已经预见到这个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 首起重大医疗纠纷依“法”办结

    公安立即组织警力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司法、卫生等专家库人员参与调解。,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建言献策,要求建立完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凡患方提出经济赔偿要求,金额在1万元(镇和街道卫生院5000元)以下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

  • 长沙统一标准解决医疗纠纷 医院自己举证无过错

    医疗机构仅提供患者的病历、医学教科书、医学典籍等资料,没有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证据的,视其没有完成举证义务。,二是医方应当正确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交流。,《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